青岛颐生健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中翔航天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浩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中翔航天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葸永梅向我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接受询问。
曲先昆:原告宫子涵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李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刘颖、耿凯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鲁 0202 民初 4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颖、耿凯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92154.8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2月9 日利息8892.19元,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确定的标准计算);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有权以刘颖提供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 131号1 号楼3 单元404 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10元,保全费 4520元,公告费1650 元,由被告刘颖、耿凯凯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时代迈阿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怀志诉被告青岛时代迈阿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请求发放 2021年5月份,6 月份工资共计28000 元整;二、请求发放恋爱保证金2000元整;三、请求补偿 2021年1月至2021年7 月为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月14000元整;四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强勇与被告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 民初 9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强勇返还购房款396,175 元、物业费1057元并支付违约金 118,852.5元;二、驳回强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冬莉:本院受理原告李金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案号为(2022)鲁 0285民初434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夏格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青岛华翊道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美仙与被告青岛华翊道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2022)鲁 0202民初 10032号预约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青岛华翊道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丁美仙支付受让基金份额价款108.9万元;二、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丁美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01元、公告费1200 元,共计15801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董洋洋:本院受理原告马千里与被告董洋洋(2022)鲁 0202民初 142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3339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按照同期LPR 的4倍暂计算,自2021年10月5日起算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数额为5233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4 日下午 15时 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李家伟、李家文、吴东宁、王文雪:本院受理原告成桂荣与被告李家伟、李家文、吴东宁、王文雪(2022)鲁 0202民初 12954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要求被告一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97.5万元;2、判令被告一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97.5 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 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四倍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 日下午 14时 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顺、青岛涵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关于本院执行的(2022)鲁 0202执恢748号申请执行人刘一帆与被执行人宋晓峰、徐顺、青岛涵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鲁 0202民初 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22)鲁 0202执恢 74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宋晓峰、徐顺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崇阳路177号20 号楼2 单元1102(复式)房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对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应当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提交证据材料。
刘玉珂:本院受理原告孙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83民初8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宋哈娜:本院受理原告马锡礼与被告宋哈娜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83 民初 9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本科:本院受理原告张春风与被告张本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83 民初 9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韩戎:本院受理原告徐晓芳与被告韩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83民初 10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伟刚(曾用名张岳海)、孙茂、姜卫玲、衣龙英:本院受理原告冷付卿诉张伟刚(曾用名张岳海)、孙茂、姜卫玲、衣龙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平度市人民法院同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金东岳农机有限公司、青岛宏奥铜管有限公司、青岛福盛农机有限公司、青岛泽农农机有限公司、杨春生、于淑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青岛福鑫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你们无具体送达场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多次向你们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不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决。
邵林杭、杨丽英: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辽阳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鲁 0202 民初 7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邵林杭、杨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辽阳东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56890.41元及利息、复利、罚息人民币45641.83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4 日,之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邵林杭、杨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辽阳东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3 万元;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辽阳东路支行对被告邵林杭提供抵押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武当山路27 号内2号楼2 单元602 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80元,保全费5000 元,公告费1500元,由被告邵林杭、杨丽英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郭秀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 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郭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透支消费本金68999.14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确定的标准计算,但合计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 计算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3 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1350 元,由被告郭秀娟负担。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已经预交,由郭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守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70146.35元(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按照双方约定及相关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2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王超,王丽,郑州市金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王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元,利息18350.56元及罚息复利 57.23元(上述金额暂计算至2022年5月 28日);2、王超向原告支付自 2021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40000元3、王丽和郑州市金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王超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27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滕乐鹏: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滕乐鹏支付理赔款 50077.8元、尚欠保费6400.02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09月28日起,以理赔款和保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27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李发家: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支付理赔款35323.86元、尚欠保费5559 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06月25日起,以理赔款和保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2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薛连明: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支付理赔款23955.06元、尚欠保费2193.85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05月09日起,以理赔款和保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27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庄锟: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支付理赔款 42608.67 元、尚欠保费3511.59 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月28日起,以理赔款和保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27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张伟东: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支付理赔款117744.17元、尚欠保费11214.89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 11月 19日起,以理赔款和保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2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夏鲲鹏: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支付理赔款43116.95元、尚欠保费3961.67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04月15日起,以理赔款和保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27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丁伟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民初 104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丁伟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89605.12元,逾期利息 1810.5元,罚息141.11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13日),以及自2022年4月14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对被告丁伟丽提供抵押的位于胶州市兰州东路PS 小区12 号楼3单元 501(东)及附房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9元,诉讼保全费936元,公告费1500元,由丁伟丽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董承强: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支付理赔款83293.35元、尚欠保费5111.85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0月 08日起,以理赔款和保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27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魏松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被告魏松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魏松海(借款人)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2年7月16日的贷款本金416443.91元、利息4961.90元,以及自2022年7月 17日起至被告全部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2、判令被告魏松海(抵押人)将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227号3号楼3单元503户之房屋抵押给原告合法有效(抵押权证号:青房地权市他字第 201418384号),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因涉案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张福成、张玉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被告张福成、被告张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张福成(借款人)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2年8月6日的贷款本金 144044.05 元、利息1405.28元,以及自2022年8月7日起至被告全部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等;2、判令被告张玉香对被告张福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张福成(抵押人)将青岛市即墨市长江一路88号 22 号楼3单元2402 户之房屋抵押给原告合法有效(抵押权证号:鲁 (2020)青岛市即墨区不动产证明第0025191号),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因涉案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人民法庭1 号审判庭(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耿长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耿长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民初6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耿长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付卡号为8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7363.22元,并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含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费用(含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并以综合年利率24% 为限;二、被告耿长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行 偿 付 卡 号 为2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870.14元,并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含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费用(含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并以综合年利率24% 为限;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福德、杨秀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王福德、杨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民初 6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杨秀娟、王福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1456.32元及利息(利息包含罚息,计算至2022年3月27日的利息为9477.80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二、对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有权以被告杨秀娟抵押的青房地权他权他字第 50512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中磊、王绪武、刘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刘中磊、王绪武、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民初6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中磊、王绪武、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44419.12 元及利息(利息包含罚息,计算至2022年4月5日的利息为 721.16 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二、对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有权以被告刘中磊抵押的房他证按胶监字第 047623号他项权利登记证项下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德岭:本院受理原告闻福诉陈德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 民初 13093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变更诉请申请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696.41元(3196.41-2500),误工费42000元(6×7000)、护理费21732元(7244×3)以上费用共计64428.41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汉易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汤秋玮:本院受理原告于邺程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民初 103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起诉要点:申请退还未培训费用 4107元,该机构无资质办学,欺骗家长消费者,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日照市康旺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康旺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支付电梯设备款、违约金、律师费;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创展物资有限公司、青岛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胜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青岛创展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支付律师费;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李新英、王高林:本院受理原告余姚中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英、王高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二被告共同偿还代偿款及利息、共同支付律师费共同承担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胡建奎、王文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胡建奎、王文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胡建奎、王文建支付理赔款及利息;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王文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胡双垒: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盛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 民初 14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胡双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1年8月7日至2022年2月23 日期间的租金8666 元;二、胡双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收车费2000元;三、胡双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的违约金 1362.6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路天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西科晟尚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广西科晟尚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减半收取计 83400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广西科晟尚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郭靖:本院受理赵梦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张芳:本院受理平安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张芳偿还原告借款余额本金人民币47691.96元及截止至2020年4月1 日利息、罚息55110.08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2802.04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 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1 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杨小芹:本院受理原告于敬贤诉你及被告与闫兵、刘洪达、阿拉丁智科(山东)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原告申请追加阿拉丁智科(山东)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要点:追加阿拉丁智科(山东)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第 26 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大爱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李明、匡琳: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中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大爱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李明、匡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民初 1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青岛大爱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青岛中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款1897800元;二、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中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 1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897800元为基数、自 2021年7月3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9359元为限);三、驳回青岛中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